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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日期:2005-4-1 18:40:00 阅读次数:

第七章     人才引进政策

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员,由兵、师人才流动中心负责提供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签证等服务;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特殊人才特殊贡献特殊待遇”的原则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规与本人商定;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周转房,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奖励住房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其攻读硕士兵和博士兵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职称晋升,可结合原从事工作,从总体年限出发进行评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到单位工作后即可聘任;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调入兵团工作的外来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专业人员,不受调入单位编制限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受城市落户指标的限制,需交纳落户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条件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安排在兵团最好的中小学就读,费用按当地兵团职工收费标准收取。
设立兵团人才开发基金,主要用于为培养高精尖人才和优秀人才开展科研活动提供专项经费,资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表彰奖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等。

第八章   投资保障措施

投资者生产生活所需用水、电、暖优先安排供给,收费标准与兵团内部企业一致。
以加工厂业为主的投资者,生产原料的供应可通过与原料生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办法,优先安排供庆。投资者以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兵团棉纺织品的精、深加工,的需原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师、团场直供。
投资者自主确定投资项目、合作伙伴、合作形式。投资国家和兵团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兵团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应审批管理的事项,文件资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审批、批复。投资国家及兵团限制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3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报批。工商管理部门对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规划、城建、粮食、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受理区外投资企业申办的文件资料齐全的事项,属审批权期限内,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需逐级报批的,由各职能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投资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交费。企业对超出《企业交费登记卡》之外的各种收费,可直接向兵团企业减负办、兵团计划委员会物价管理部门投诉,同时向兵团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反映。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区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假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确需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得。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外来投资者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兵团将立外来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客户档案,并将投资者名单提供给兵团各师(市)、垦区公安局、派出所,把他们作为治安服务对象列入工作报告视线,确保其事法经营不受干扰。各师、团对外来重点投资者实行挂牌保护和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得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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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四师政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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