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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兄弟省、市、区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参与兵团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兵团西部在开发战略产业导向的外来独资企业,以及外来投资者出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或由外来投资者承包和租赁期在五年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兵团范围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各兄弟省、市、区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以其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兵团的开发建设,实行全方位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产业导向
兵团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的产业: (一)农、林、牧、副、渔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的精、深产品开发; (二)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节水农业的开发; (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轻纺产品、高仿真化纤生产;棉、毛纺深加工技术与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农用工业、医药工业、精细化工; (五)金属、非金属矿产的开采和深加工及新型建材和节能建材; (六)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 (七)信息、通讯系统、网络技术; (八)旅游资源和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 (九)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小城镇建设及“金边工程”(指边境农牧团场小城镇建设项目)。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章附则有关规定,兵团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凡来兵团兴办生产性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农三师、农十四师以及国家规定的58个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凡来兵团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地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与兵团合资合作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 鼓励区外投资者在兵团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资者在兵团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种子、种苗与种禽、畜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五一节增值税。 投资者与兵团企业合作,在周边国家进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而进口的补偿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口外,视为边贸进口商品,享受边贸商品关税优惠政策。 投资者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材和包装物料,符合加工贸易有关政策,按保税货物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投资者来兵团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山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在开采该矿床后,税前逐年摊销。 投资者来兵团开荒(包括开垦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征地方税。 对投资退耕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对来兵团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免缴草原使用费。 对投资者在兵团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征收房产交易税。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对投资者来说兵团开发“四荒”(包括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草种树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并拥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还可申请续期。 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5年免缴土地租赁金;对兵团重点扶持的产业,在免缴5年土地租赁金的基础上,第6-10年免缴50%土地租赁金;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兵协和规定的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1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10%,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20%,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出让金免缴30%;使用城镇(包括团部所在地)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以及在国家、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境内的兵团团场和兵团划定的贫困团场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还可适当优惠。 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土地有偿使用费在评估的基础上,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20%,用于其他项目的优惠10%。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伯,收取费用可优惠5-10%;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商定年限分期交纳。 投资者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省、区(市)、兵团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均可按行政划拔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交纳全部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行政划拔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还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的价值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兵团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合资、联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前2年兵团方免分红利,第3-5年减半分红,第六年开始按合同分红。 区外企业收购兵团亏损、关、停企业,其用地可以出让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其余可全部用于安置职工,上缴部分可分期缴纳。区外企业收购兵团破产企业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取工。 区外投资者与兵团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及企业集团的,土地资产的处置按备案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上缴财务,专项用于补充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和80%返还企业,作为国这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第五章 金融优惠政策
兵团外企业来兵团设立分支机构,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享受区内外同类资信等级的优惠政策和授信额度。 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和边境贸易梳的投资企业,在注册地从事进出口贸易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业务方面,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可享受兵团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外来投资企业来兵团投资兴办企业,其所需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兵团农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兵团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属于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投资兵团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可以申请农业开发贷款;投资者在兵团贫困团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扶贫贷款;投资者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申请使用银行科技贷款;投资者在兵团独资或联合兴办福利企业,可享受兵团社会福利企业各项扶持政策。
第六章 其他优惠政策
凡到石河子、北屯、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等市兴办独资生产性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按标准减半收取并可缓交一年,其他投资项目按标准收取也可缓交一年。 凡来兵团投资兴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按规定应由兵团收取的费用,兵团将在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上再按以下标准优惠: 投资兴办独资工业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减半按80%收。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客商投资比例占60%以上的减按85%收,客商投资比例占60%以下的,减按90%收,原则上客商投资比例越大,予以优惠幅度越。 投资者在兵团投资兴办有限公司,法定注册资金可实行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额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品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额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达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在边境地区注册成立的区外投资者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经批准可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符合条件的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贸易权。 投资者来兵团兴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 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可在投资所在地申办2个城镇户口;投资100万元以上,可在投资所在地申办4个城镇户口;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办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贫困地区还可放宽)。 投资者凡在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投资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64号)执行。 此新闻共有2页 第 1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