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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师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 二 ) 编制和实施师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审核团场和师范围内城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开展师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 ( 三 ) 监督检查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 四 ) 拟订实施师耕地特殊保护政策,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 五 ) 负责师地籍、地政的管理工作;负责师基础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 ( 六 ) 负责拟订培育和规范师土地市场管理的办法,负责管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报批,土地开发利用整理情况,并组织实施。 ( 七 ) 负责师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 八 ) 负责师国土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和实施师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 ( 九 ) 承办师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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