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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能调整 ( 一 ) 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畜牧业、乡镇企业、团场工业的管理职能。 ( 二 ) 转变的职能。 对企业实行行业指导,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使农业行政执法。 ( 二 ) 拟订师农、牧、林、乡镇企业和团场工业的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 三 ) 指导农牧团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 四 ) 提出师乡镇企业、团场工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引导团场二三产业发展;参与指导农四师小城镇建设工作;参与指导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 五 ) 拟订本师“两高一优”农业、“两高一优”畜牧业、 商品基地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加工、农机维修制造企业技术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 六 ) 拟订本师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 七 ) 组织实施农牧林业各产业技术标准;组织、协调相关产业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认证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 八 ) 监督管理本师动植物检疫防疫、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草原监理工作和农牧林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工作。 ( 九 ) 拟订本师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 十 ) 负责师森林公安工作。 ( 十一 ) 拟订师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管理农机维修行业。 ( 十二 ) 管理师气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协调防雹抗灾工作。 ( 十三 ) 组织协调有关国外智力引进和国际问农业交流合作的工作 ; ( 十四 ) 负责本局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 十五 ) 完成师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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