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增加的职能 增加药政、药检的管理职能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管理监督职能。 二、主要职责 (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 ( 二 ) 研究拟定师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师卫生资源配置。 ( 三 ) 研究拟定师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 四 )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 五 )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 六 ) 拟订师重点医学科学研究、继续教育和科技发展, 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 ( 七 ) 负责师执业药师考试资格认定及执业管理。 ( 八 ) 组织开展师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纠正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 ( 九 ) 拟订师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师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十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的方针、政策;并拟订实施办法和监督实施。 ( 十一 ) 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定期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 十二 ) 负责所辖区域药品分类管理。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修订师基本药物目录。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 ( 十三 ) 负责组织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的实施和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及产品安全认证的有关工作。 ( 十四 ) 负责师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十五 ) 负责卫生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 十六 ) 承办上级交办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