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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兵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 二 ) 拟定农四师人口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开展人口预测工作;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 三 ) 负责编制农四师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规划,开展农四师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 ) 负责农四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殖保健技术服务规范并指导实施;参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负责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 ( 五 ) 拟定农四师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 六 ) 编报农四师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等各项经费的预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 七 )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八 ) 负责辖区内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 九 )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 十 ) 承担农四师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估工作。 ( 十一 ) 承办师党委、师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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