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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的通知
各团场纪委、财务科,师属各单位纪委 (纪检组)、财务科(室),师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使用小汽车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兵团纪委监察局、兵团财务局的工作要求,对师各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情况进行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的范围 1.师机关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 2.师各行政事业单位。 3.各团场机关及其事业单位。 (二)清理的内容 1.是否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 2.是否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 3.是否存在未办理控办手续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 二、清理的依据 1.《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兵党办发〔2002〕2号)。 2。《关于修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兵党办发〔2004〕46号)。 3.《关于做好小汽车购置及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师办发〔2007〕2号) 4.《转发<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师党办发〔2007〕7号) 三、清理的方法、步骤 (一) 自查阶段 1.各单位、各部门组织自查。2007年5月21日至6月10日,由各单位对所属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情况,包括编制数、实有数量、违规车辆等情况,如实进行清理、登记。 2.认真处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的公务用车。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按上述“清理依据”中所列四个文件的规定,对所购违规车辆予以处理。对编制内购买小汽车未办理控办手续的公务用车应补办相关手续。查清购买车辆原因,责成主要责任人说明情况,写出检查。 3.自查工作结束后,写出自查工作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清理的程序和方法、工作成效、处理结果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建议。 4.准确填报车辆清查处理情况统计表(表一)和违规车辆处理情况登记表(表二)。 5.分级负责上报。师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的自查报告及汇总表报兵团。团场的自查报告及汇总表报师。师机关各部门负责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清理工作,材料汇总后报师。 6.各单位、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和附表,于6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师纪委监察局和师财务局。 (二)抽查阶段 6月21日至7月10日前师纪委监察局、师财务局将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时间另行安排)。 四、清理的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从讲政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机关、加强作风建设方面提高思想认识,亲自作部署、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这次清理工作。 2,要分级负责,层层把关,按照清理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务求实效。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正视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对不按要求规定办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给予严肃处理。 4.各单位纪委和财务科应认真负责地抓好这次小汽车专项清理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联系电话:师纪委监察局 8182241 师财务局 8182407 附件:1.车辆清查处理情况统计表 2.违规车辆处理情况登记表 农四师纪委监察局 农四师财务局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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