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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小汽车购置及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6-26 19:36:46 阅读次数:

关于做好小汽车购置及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团场,师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师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牧团场、企事业单位小汽车的购置及编制管理工作,根据新党办发〔2006〕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小汽车编制标准
    (1)师领导、师机关(含公检法司)、农牧团场、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标准按兵党办发〔2004〕46号文件执行。
    (2)国家规定专业部门专用、具有明显特征标志的特种车(救护车、消防车、囚车、刑侦勘察车、防汛车及有关部门专门规定并经兵团控办认可车辆)按国家规定配备。
     (3)临时办公室(机构)不配备车辆,应工作关系确需配车时,由所属机关临时调剂。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团场机关配车标准核定编制。
    二、 小汽车配备标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小汽车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35号)的规定。购置车辆要与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首先使用国产小汽车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购买进口豪华汽车。
    二、农牧团场、师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要遵照以下标准:
    (一)地厅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55万元以内的越野车。
    (二)县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小轿车、40万元以内的越野车。
    (三)科级及科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价格在1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20万元以内的越野车。
    (四)严格控制越野车的购置。因公务需要配备越野车的,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配备。
    (五)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凡已按标准配备小汽车的,五年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的,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三、 小汽车的购置程序
    (1)师机关及师直事业单位、团场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购车,在师核定的小汽车编制内,持书面购车报告、《农四师购买小汽车申请表》报师纪委监察局、师财务局控办审查提出意见后,呈师纪委书记审核批准,由控办办理小汽车控购手续,上报兵团控办批准后方可购车。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团场所属企业必须在师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持《农四师购买小汽车申请表》按审核程序报师纪委书记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车。
    (3)对亏损企业、经费超支的行政事业单位、欠发职工工资、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不准购车。
    (4)各单位经批准购置小汽车后,须将购车发票复印件报师控办备案。更新的车辆同时将“小汽车报废单”一并报师控办。
    (5)师机关及师直属单位不准以各种名目向农牧团场和企业筹款购车。
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标准配车,对核编后,违反规定,擅自超编、超标准配车的,除没收所配车辆外,对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二○○七年元月八日

 

文章来源:农四师政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