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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委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委局机关请销假制度。 二、委局机关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凡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未到的,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的,视为早退。 三、委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上街逛超市、办私事,无故不准串岗聊天。 四、委局机关工作人员除国家法定的假日外,如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先请假,事后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事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的时间长短逐级审批。副书记请假,由书批准;室主任请假,按一定规定程序报批,请假3天以内者,由分管副书记批准,超过3天者,由书记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的由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报分管副书记批准。 六、病假:按照以人为本和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批假治疗,必要时可出具医务单位证明。 七、公务出差:外出开会和疆外出差,均由书记批准,按照有关开会和出差的通知执行。疆内出差,副书记出差由书记批准;室主任出差,在师内出差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师外出差由书记批准;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均由分管副书记批准。 八、委局机关坚持每天上班考勤登记制度,全体工作人员请假或离开伊宁市,应告知办公室,以便做好考勤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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