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委局机关的财物管理,提高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结合委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局机关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原则上由办公室管理,各室依法取得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上缴办公室,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设小金库。 第三条 委局机关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政法规及财政纪律,按师机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根据书记授权,实行一支笔签批,凡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事先报经书记批准。 第四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预算内接待原则上安排在花城宾馆。特殊原因,确需非指定地点接待宴请的,事先须报分管副书记同意或书记授意方可安排。基层工作人员来师纪委办事,到就餐时间确需安排就餐的,由办公室视情况安排工作餐或发给就餐票。 第五条 办公用品原则上不在外采购,一律在管理局文具库房领取;微机、复印机耗材、文印用纸等由办公室在“统一采购”定点供应单位购买。 第六条 凡申购办公设备等贵重物品,须经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统一采购”程序办理。 第七条 委局机关配备的重要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进行分类造册登记,并对固定资产实行年审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 第八条 严格财务制度,严禁用白条子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单据要做到凭证合法,字迹清楚,印章清晰,手续完备,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财物管理具体业务,做好有关费用的核算和办公用品购置、发放登记工作,并定期公布有关帐目。 第十条 委局机关的每个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情的思想,主动爱护公物和办公设施,确保机关各项工作的畅通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