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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8-4-28 12:24:00 阅读次数:


五、完善团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实名制管理制度

团场职工承包经营土地必须实行实名制。承包职工家庭中,夫妻双方都是职工的,可以只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在合同中乙方栏内和乙方签字栏内必须是夫妻两个人的姓名;承包职工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是职工,另一方不是职工的,是职工的按定额地标准面积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是职工的,按租赁地土地面积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超定额地面积的标准由团场自行确定;承包职工家庭中有成年子女不是职工的,比照上述情况签订合同。

六、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土地经营权流转只限于团场职工的定额地。职工将定额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必须按照兵、师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流转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由见证机关见证,并报流转方的土地发包方备案。团场应制定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团场在与流转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双方约定内容的全面履行。

七、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和非职工合同管理制度

团场要结合国家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兵团土地承包经营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团场实际,认真研究和完善团场规章和管理办法。团场要通过团场规章、职工纪律、劳动合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职工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并对职工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让职工清楚作为职工享受什么权利和履行什么义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享受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享受权利的基础必须切实履行义务。对租赁团场经营地的非职工要用合同的形式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区别于职工的管理办法,纳入团场管理规章。团场与职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团场与非职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单独分别装订成册和进行合同管理。

八、为规范各类农业合同,根据2007年全师经济类合同检查情况,师制定了《职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个合同样本供各团参照使用。合同样本以共用条款为主,在一些具体条款上,各团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请勿机械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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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四师政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