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产品购销、价格及兑现时间
实行大宗农产品订单收购和统一销售的产品,甲方以农产品综合市场销售平均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产品价格兑现给乙方。(以上产品价格也可根据团场实际情况确定,不能确定的,可写明确定的方法)
兑付时间:(本款项各团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第八条 乙方交纳的社会保险金(11%) 元,由(A)乙方个人自行交纳;(B)由甲方代扣代缴。(根据团场实际情况选择)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承包的定额地可依法流转。乙方定额地进行土地流转的,要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经流转双方签字和见证后报甲方备案。乙方租赁的经营地不得流转和转租。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发包国家所有由团场管理使用的农用土地。
2.监督乙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制定并实施团场农业结构调整方案和重大技术管理措施。
5.收取乙方承包和租赁土地的费用。
6.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7.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8.组织和实施甲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开发规划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9.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间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权利。
2.享有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经营和有序销售产品的权利。
3.享有土地承包、租赁的收益权。
4.享有承包和租赁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获得补偿的权利。
5.享有自身合法利益的维护权。
6.维护承包和租赁土地的农业用途,服从甲方的统一种植计划。
7.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土地等级不下降。
8.依照承包合同约定,向甲方上交订单内的产品和承包、租赁费用。。
9.完成甲方根据上级计划下达的粮食种植计划和订购任务。
10.乙方在承包经营土地期间,按照上级规定统一参加农业保险。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间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解除、变更承包合同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对土地弃耕、撂荒(或对渔塘弃养)或改变土地用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赔偿损失。同时,甲方可以收回发包土地。
(三)乙方对承包、租赁土地采取掠夺性经营,造成污染、沙化、盐碱化等致使等级下降及其他损害的,根据损害情况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细化,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而约定)
(违约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
第十三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双方协商解决。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注: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某某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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