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考核内容:就业与再就业、职业培训与鉴定、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六项工程”建设等。
第四条 劳动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考核结果作为选优、达标、评选先进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条 半年考核时间定在7月份,由师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并抽调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考核检查组,考核形式为:组织调研、检查、业务观摩、交流经验等。年终考核时间定在11月份,由师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并会同下属事业单位组成考评组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劳动保障工作综合考核分值在180分以上(含180分)为达标。
第八条 劳动保障工作目标(100分)。
一、就业与再就业、培训与鉴定(40分)
(一)完成兵、师下达的就业再就业指标,将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加强职业培训,完成“388328”工作目标。全年完成师资培训300人(少数民族师资100人),培训技师800人,高级工8000人,创业培训300人,完成技能培训20000人(培训少数民族职工2000人),完成技工、职业中专培训800人。
(二)推进劳动保障一体化服务。加强团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师、团两级人力资源市场的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事务代理、政策咨询等“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功能,年底前团场劳动保障一体化服务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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