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保险
(一)缴费基数的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参照各单位上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二)缴费比例的确定。
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
(三)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须在4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四)大额医疗费补助保险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60元缴纳,统一在第一季度末一次性缴清。
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一)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继续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全师
平均费率为0.13%,个人不缴费。
(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2%,个人不缴费。
四、其他
(一)2008年师继续实行将社会保险工作列入企业经营者奖惩考核主要指标,并根据《2008
年农四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中有关社会考核指标,实行量化考核。
(二)各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增减变动表,20日前必须全额缴清社会保险费,
不得拖欠社会保险费,因拖欠造成统筹基金不能按时足额上解兵团,而受到兵团处罚的
金额由拖欠单位承担。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农四师2008年各团场、师直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览表2.农四师2008年机关、
师直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览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险费 征缴 通知
抄送: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校对:张广民 共印汉文120份 此新闻共有2页 第 1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