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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业建设第四师办公室文件
师办发〔2008〕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四师机关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管理工作的通知
师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规范津贴补贴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1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师办公室《关于印发〈农四师机关电话、电话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师办发〔2007〕13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师机关所有人员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师领导、两总师的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话费由师信息中心统一预付,并在个人当月津贴补贴中扣除。师机关其他人员的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话费自行缴付。
二、要进一步加强办公电话的管理,严禁办公电话办理“一号双机”业务,即将小灵通与办公电话捆绑,或将小灵通话费与办公电话的话费合并结算。各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办公电话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如有上述违规情况要立即整改。2008年2月底以前,师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此项清查、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现象,将对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三、师机关办公电话及领导干部新安装住宅电话的管理仍按照《农四师机关电话、电话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各部门不得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含企业)借用移动电话,或要求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
二○○八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通信 管理 通知
校对:赵永伟 共印汉文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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