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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四师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干部队伍任期内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师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任期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选用标准,严格选任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制的管理; (二)坚持目标管理原则。实行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做到管理与使用相结合,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引导和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三)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职能和领导干部职责确定任期目标,确保领导干部任期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目标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机关、团场、政法系统、事业单位的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三)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四)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每个任期为五年。一般情况下,在同一个领导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担任同一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 第七条 对任期制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察和五年任期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察由党委(党组)派出考察组对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任期末,党委(党组)派出考察组对任期干部五年工作及其它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第八条 对于任期内政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考察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推荐提拔对象;对于任满二个任期、考察为“称职”以上,年龄还可以再任一个任期的,交流到其它同一职级领导岗位;对于任职期满不能提拔和连任,考察为“称职”以上且工作需要的,改任其它同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对经考察评定为“基本职称”或“不称职”等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领导干部任期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师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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