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控制,有序操作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指为保证货币资金信息的准确可靠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它是单位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内部控制。因此,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执行好以下四个控制:
(一)收支控制。货币资金的收支要有合规、合法的凭据。发票上的收款人和银行结算票据上的收款人必须一致,并经有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的依据。对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由出纳人员进行序时登记。
(二)管理控制。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用本单位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事借用公款;不准造假用途套取现金。
(三)结算控制。每日由出纳人员对当日发生的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日报表,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业务主管人员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每月由主办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未达账项。
(四)限额控制。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及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应根据基层单位距离远近和业务量大小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任何单位不准超限额保存现金。对一些频繁发生的日常小额零星支出,单位可通过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加以控制,备用金的范围和定额由各级财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原则上以单位5天的日常业务开支需用量为限。
四、规范票据,合法使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财综〔2004〕65号)和《兵团农四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各级财务部门应集中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他合法票据。团场及师直属企业应按师规定的票据格式(票样见附件),统一印制连续编号的专用收据。
(一)所有票据都必须建立内部的领购、使用、检查和核销等管理制度,实行票款分离。
(二)单位所有收入款项,必须按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
(三)所有票据实行限量领购制度。由票据专管员根据领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领票数量,用完后到专管员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方可领购新的票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内容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五)单位开具票据时,必须用圆珠笔和复写纸按编号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填开,每联都必须加盖财务公章、开票人印章、出纳印章、现金(银行)收讫印章等。作废票证应加盖“作废”章,全份保存。
单位在一次性收取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质的款项时,应在所开收据的摘要或附注中分别详细说明。若项目过多,在收据摘要或附注中无法写清的,可另行给缴款人单独出具收款清单。
(六)用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票据。如发生票据丢失,除及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外,同时写出书面材料报同级财务部门备案,遗失票据者按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各单位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公开收款、收费票据的票样、收费项目及标准,对违规收款、收费,违规使用票据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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