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四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农四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师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农四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师、团、连三级设立由行政主管领导兼任指挥长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全师各单位行政领导、主管业务领导和业务部门必须紧紧围绕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落实“行政部门保证防疫密度,技术部门保证防疫质量”的要求。
第三条 师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师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向团场下达工作计划,根据兵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组织防疫工作管理考核。
第四条 师畜牧兽医工作站根据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安排,保障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供应和防控技术指导,对各团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一年两次进行随机抽样监测,评价免疫效果。
第五条 团场认真落实师下达的防控指标和免疫方案,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有关操作规范组织对辖区内的易感牲畜、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坚持“常年程序免疫、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月月补针,对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第六条 师、团畜牧兽医工作站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检测、疫苗供应、人员培训,各类统计资料的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师、团必须加强兽医站建设,配备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和应急物资(疫苗、消毒剂等),保障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列入师畜牧业丰产攻关考核项目,进行考核评比。
第九条 师畜牧兽医工作站根据师下达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对各团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进行随机抽样监测,师将公布监测结果,对免疫不合格的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 经济处罚以年初统计局公布的畜禽存栏数为计算依据,每标准畜处罚0.1元,(标准畜折合标准为:禽10羽折合1个标准畜,猪1头折合3个标准畜、牛1头折合5个标准畜、羊1只为1个标准畜)。
第十一条 经济处罚对象:团场、团长、主管牧业团场领导、团畜牧中心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经济处罚比例分别为:团场80%,团长3%,主管牧业团领导5%,畜牧中心主要领导12%。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师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畜牧业 疫病 防控 办法 通知
校对:蔡杰 共印汉文45份 此新闻共有2页 第 1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