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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业建设第四师办公室文件
师办发〔2008〕48号
关于印发《农四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团场、师直属单位:
根据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兵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师实际,制定《农四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农四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兵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精神,为规范我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范围。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在农四师从事个体劳动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均可参加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项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按时足额缴费的,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三、统筹层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师级统筹。
四、缴费和基金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伊犁州州直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7%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3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补助医疗费(2008年须在4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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