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待遇,调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积极性
师、团科技局(办)对科技特派员要在生活、工作、管理上给予支持,“在生活上当客人、工作上当主人,给予生产上、技术上的指挥权”。 1.从师机关、事业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其原职务(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工资、福利、奖金等)、编制等,在派驻期间由原单位给予保留,原单位不得进人顶编,并保证正常升级、调资和职称评定。科技特派员期满回原单位时,对其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对取得突出成就的科技特派员,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提拔任用,优先确定为师级拔尖人才。科技特派员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应予优先安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于破格晋升职称。 2.科技特派员进点后,团场(企业)可与科技特派员签订有偿技术服务合同,实现利益同享、风险共担。有偿服务金额由各团场(企业)与派遣单位协商解决。
3.鼓励科技特派员用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投入科技服务,取得合法报酬:(1)在不影响派出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承包以及承担科技项目等,允许实行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报酬(2)可用技术入股,并按知识产权归属按比例从产出效益中取得报酬(3)可以拿出资金投入驻点的开发性生产、流通等领域,并取得合法收益。
各团场、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师科技局备案。师直涉农部门要结合本职业务工作,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每位科技工作者主攻一个项目,挂钩一个团,带动二户科技示范户发展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师科技局和组织部备案,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
主题词:科技工作 特派员 办法 通知
校对:涂明建 共印汉文35份 此新闻共有4页 第 1 2 3 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