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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业建设第四师办公室文件
师办发〔2008〕93号
关于清收农业保险费的通知
各团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国家出台了关于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对农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部分用于保险公司对农户保险保障的提高)的规定,在农户续交保费不变、保险公司责任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保险金额,增加保险保障。国家财政部随后下发了《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32号),并出台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以地方(包括兵团)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为前提,2008年确定了吉林、黑龙江、四川、江苏、湖南、内蒙古、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区为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地区。保费补贴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和油料作物。我们要紧紧抓住中央出台农业保险扶持政策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争取上级保险补贴资金,惠及农业一线职工。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新兵办发〔2007〕27号文件精神,要争取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必须确保个人缴费部分完全到位。请各团场先行垫付个人缴费部分,务必于六月底前将应缴的农业保险费交至中华保险伊犁分公司,为积极争取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创造有利条件。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保险费 清收 通知
校对:徐宝江 共印汉文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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