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师财务局是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机关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并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师机关成立由财务局、审计局、国资委、管理局人员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室,具体负责师机关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各部门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其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师机关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采用两级管理模式。
(一)一级管理部门为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审核、汇总机关国有资产采购计划,填报机关年度统一采购预算。
2.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建立国有资产总账、明细帐、档案等。
3.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检查。
4.依据机关各部门提出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按处置意见及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办理有关账务处理。
(二)二级管理部门为机关各部门,即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每年年底前,向管理局提交本部门下年度《国有资产采购预算表》。
2.购置属于纳入师统一采购的国有资产,须向师财务局统一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农四师统一采购申请表》。
3.配合师统一采购机构,依据采购合同及装箱单的内容对货物进行验收,填写《统一采购货物验收单》或《师机关集中采购货物验收单》,办理国有资产入库、领用登记等手续。
4.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保管和领用登记。
5.国有资产报废毁损填写《师机关国有资产报废毁损申请单》,丢失资产填写《师机关国有资产报失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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