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级责任人分别按各自职责承担管理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向机关外的单位或个人转借、租售或赠送机关国有资产。
7.国有资产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负责本人领用国有资产的保管与维护,爱护公共财产,避免丢失、损坏。如果造成领用资产流失或损坏,根据管理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2)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到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领用资产的转移或退还手续。
(3)协助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
第八条 师机关国有资产是指机关各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它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各部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如下:
(一)机关房屋和院内的公共设施。包括办公楼、活动中心、宿舍、车库、锅炉房、配电室、水井、机关门面房、供水、供暖、供电、卫生、健身器材、机关周边围墙等设施。
(二)一般办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橱、文件柜、沙发、书(衣)架、会议室设备、活动中心设备、家具、器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录音录像设备、放映摄像设备、电话通信设备等。
(四)运输设备。指机关各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运输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
(五)机械设备。主要指小车队、服务中心用于自身维修的各种工具和仪器、检测设备等。
(六)图书。指图书馆和各部门的图书资料、业务书籍。
(七)其他固定资产。指未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此新闻共有6页 第 1 2 3 4 5 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