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配置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购置资产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本着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一条 配置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 机关各部门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 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各部门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三)机关各部门购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须到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农四师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申请表》,报师财务局统一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按规定组织采购。
(四)机关各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对资产的使用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要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及时登记,定期清查,做到账册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 建立机关国有资产登记册。机关各部门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编制国有资产明细表,报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实行统一管理。
(二) 国有资产的领用。国有资产的领用应由使用部门填写《财产物资领用单》,注明发放数量和财产编号,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财产登记分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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