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资产的移交。部门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时,要及时办理公物移交手续,填写《农四师机关办理调动、退休人员公务费用清缴明细表》,并由部门领导、专人具体负责监交。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中心、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调动等手续。违反此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者,将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师领导公物移交由办公室负责,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公物移交由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调配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机关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国有资产报损报废应及时减少机关国有资产。
(一)调出或无偿转让的国有资产,由相关部门填写《农四师机关国有资产调出(或无偿转让)申请单》,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处理。即填制国有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无偿转让等手续。 (二) 正常报废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农四师机关国有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中介机构审计后, 报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处理。即填制国有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三) 非正常损失减少(丢失、被盗等)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提出鉴定意见。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鉴定意见,进一步查找原因,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落实责任追究,填制国有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四)出售国有资产,由出售资产部门填写《农四师机关国有资产出售申请单》,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出售。出售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填制国有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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