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十五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每年由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机关各部门按职责范围,进行一次国有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卡实相符。 第十六条 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对机关各部门上报的资产清单进行核实,并与财务资产账核对后,到各资产使用部门抽查盘点,检查国有资产的使用、保管与维护状况,调整涉及资产状态变更的记录。 第十七条 资产清查结束后,应向师财务局提交国有资产清查结果报告。
第七章 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承担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师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对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四师机关国有资产报废申请单
2.农四师机关国有资产调拨申请单
3.农四师机关国有资产报失核销申请单
4.农四师机关国有资产出售申请单
主题词:行政事务 机关 国有资产 办法 通知
校对:周顺成 共印汉文60份 此新闻共有6页 第 1 2 3 4 5 6 页 |